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一、建筑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申报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将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施工前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不得边施工边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2)提交的材料: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

③其他有关资料。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申报条件: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使用前,申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提交的材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③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筑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办理程序及时限: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办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领导审签、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办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审核验收材料、现场消防验收、领导审签、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2008马鞍山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皖ICP备07000389号 维护制作:天创科技